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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最新消息今天病例_大连今天最新通知

tamoadmin 2024-11-13 人已围观

简介1.大连市人民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2.大连医保新规定2022年最新大连新增病例系海鲜员工,此次疫情与进出口海鲜有关系吗?一、大连疫情新增病例实时情况近日,根据辽宁大连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官方微博发布的疫情最新消息称,在2020年7月26日零点之前,大连市最新增加疫情患者有十四名,一共的确诊疫情患者多达三十八名。,正在观察期的疫情患者多达三十二人,而新增患者都是由无症状感染

1.大连市人民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2.大连医保新规定2022年最新

大连最新消息今天病例_大连今天最新通知

大连新增病例系海鲜员工,此次疫情与进出口海鲜有关系吗?

一、大连疫情新增病例实时情况

近日,根据辽宁大连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官方微博发布的疫情最新消息称,在2020年7月26日零点之前,大连市最新增加疫情患者有十四名,一共的确诊疫情患者多达三十八名。,正在观察期的疫情患者多达三十二人,而新增患者都是由无症状感染转化为确诊患者的。总共确诊患者中有三十二名患者、新增确诊患者中有十名患者都是大连一个海鲜公司海产品加工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这个海产品加工公司主要的工作是加工进出口的海产品、对进出口产品进行发派、海产品储藏等一系列工作。

在大连疫情爆发以来,大连疫情防控部门排出上千名医护人员,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措施。在各个基层区域进行大面积的检测,加强疫情防御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连疫情爆发与海鲜市场

面对大连地区疫情大规模爆发。各部门积极地进行检测,人民日报也发出通告说在海鲜上检测出来没有带,但是这次大批进口的海鲜食品是否都没有存在有问题。目前情况来看,仍然不得而知。只有全部进行检测,才能让人们吃得安心。况且,现在处于疫情的关键阶段,为了自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一定不要接触海鲜食品。

三、疫情防控仍然需要注意

虽然通过检测,冷冻海鲜食品是没有携带的,但是,也不完全表示进口海鲜 不存在让人感染的几率,还是存在一定的受感染的威胁。基于此,一定要杜绝接触进出口海鲜食品,积极地加强疫情预防。

?首先,坚持戴口罩和消毒工作等日常防护工作。出门在人流量大的区域,坚决不取下口罩,防止被传染疫情。外出进门必须要用酒精消毒,饭前便后要勤洗手,时刻保持干净卫生。面对当即形式,不要放松,要坚持做好相关的疫情防护工作。

?然后,在饮食方面,坚持不吃进出口生鲜食品。进出口生鲜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会经过多部流程,在这个运输过程中,食品外包装,已及食品本身都有可能接触到,为了自身的身体安全,这种段时间内,还是不要在吃此类食品。

?然后,坚持吃完全烹饪熟了的食物。经过相关调查研究发现,高温是可以杀死疫情的。在日常饮食过程中,一定的坚持将食物完全烹饪熟透,一方面,可以减少食物本身的病菌,也可以帮助消化,避免腹泻胃胀,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对于疫情进行查杀。

大连市人民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您好,如果是密接或者次密接一般在12小时内会接到通知的。相关工作人员会打电话通知去特定地点隔离或者直接上门带你走,只要是密切接触者,你身边接触的人基本也都会被隔离或者居家隔离。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4

如果是密接或者次密接,多长时间会接到通知

您好,如果是密接或者次密接一般在12小时内会接到通知的。相关工作人员会打电话通知去特定地点隔离或者直接上门带你走,只要是密切接触者,你身边接触的人基本也都会被隔离或者居家隔离。

病例确诊是星期六,ta的密接或者次密接什么时候能接到通知

这种已经确诊的接触这一般在当天最迟当天晚上就会接到通知的亲。

现在排查都是通过大数据来排查,所以相对要容易一些。

去ta到过的餐馆,多长时候能接到流调电话?

是直接一起在餐馆吗还是说在他之后或者之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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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洋洋老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对于您描述的这种情况,首先如果是密接或者次密接一般在12小时内会接到通知的。相关工作人员会打电话通知去特定地点隔离或者直接上门带你走,只要是密切接触者,你身边接触的人基本也都会被隔离或者居家隔离。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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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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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密接或者次密接,多长时间会接到通知 — 找答案,就来「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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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保新规定2022年最新

第一条 为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并保障其应享有的各项待遇。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取得的月工资报酬,市内四区不低于400元。其中,社会公益性单位支付下岗职工月工资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劳动局按市要求实施就业补助。其他地区由县(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区、保税区管委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保障线自定,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用人单位没有能力及时支付职工合法报酬的,不得招用新职工。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招收的下岗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第七条 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控指导。对企业应逐步实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为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提供合理的工资价位标准,定期公布。第八条 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下岗职工工资的,应责令其支付应付的工资报酬,并给予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和按相当于支付下岗职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倍支付赔偿金。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人事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日前我市医保、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退休职工待遇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政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从内容上来看,主要变化有以下几方面。

01

追溯报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规定补缴有效时限

1.

调整前

,职工医保

首次

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享受待遇。

调整后

,缴费

当月

享受医保待遇。

2.

调整前

,灵活就业人员

中断缴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调整后

,灵活就业人员

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再次缴费同时补缴此次中断期间欠费的,断缴期待遇给予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或断缴超过3个月的,今后不予补缴,其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

02

逐步取消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捆绑关系,并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及趸缴基数

1.

调整前

,退休人员需

先办理养老退休

,再办理医保退休。

调整后

,只要参保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规定

,即可单独办理医保退休。

2.

调整前

,办理医保退休累计缴费年限

需满25年

调整后

,办理医保退休时,

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需满30年,女职工仍为25年

3.

调整前

,缴费年限不足的,

按退休时间的上月缴费基数进行趸缴

调整后

,缴费年限不足的,

按办理退休医保待遇当月执行的核定标准进行趸缴

03

明确跨制度、跨统筹区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避免待遇空白期

为避免参保人身份切换时出现待遇空白期,《通知》明确,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其中,

切换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

,在参保缴费当月补缴转移接续期间保费的,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

切换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

,在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跨自然年度时,补缴上年度保费的,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未跨自然年度时,无须补缴,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

04

明确对重复参保行为说“不”,减少个人缴费负担和财政补助压力

《通知》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视为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地区已出现重复参保的,暂停我市医保待遇支付。

调整前

,外地来连大学生,入学当年参保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后,

入学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也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调整后

,

已在其他地区参保的外地大学生,在入学当年仍享受原参保地政策,未参保的可在缴纳入学当年保费后,给予支付入学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待遇。

新政落地后

将有利于今后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

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完善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服务等

具体政策详见《通知》原文↓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基层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要求,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一)按月参保。

首次在我市参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缴费当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的,中断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再次缴费的,缴费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及补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应依法补缴。其中,欠缴3个月(含)以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次缴费当月整体补缴此次欠缴期间保费的,其间职工医保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其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欠缴超过3个月的,其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欠缴职工医保费的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调转工作关系、死亡等原因在我市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销户手续时,应按规定补缴后方能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断缴及补费。

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我市居住证,年满18周岁,且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均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断缴职工医保费时,属断缴3个月(含)以内的,再次缴费当月补缴此次断缴期间保费的,其间职工医保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今后不予补缴,其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属断缴超过3个月的,不予补缴,其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

(四)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高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以下简称“核定标准”)300%的,以核定标准的3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核定标准60%的,以核定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职工以核定标准为缴费基数,新入职职工以本人入职当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核定标准为缴费基数。

(五)退休待遇。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纳职工医保满10年。

2.规定年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央属或行业单位等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不得在我市继续缴纳职工医保,应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退休条件或未在我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我市继续缴纳职工医保,未在其他地区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可向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3.保费趸缴。参保人员达到规定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的,应按其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当月执行的核定标准为缴费基数和6%的比例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自趸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4.视同缴费年限。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且在我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或按规定不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央属或行业单位等人员,在我市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用人单位职工2004年1月1日之前,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4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未在我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上述央属或行业单位等人员),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除外),个人账户划拨基数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退休金执行。

(六)关于领取失业金人员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领取失业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

二、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一)集中参保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参保缴费实行集中参保和预缴制,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为“集中缴费期”,具体缴费时间以税务部门每年公布为准)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后,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即“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中途参保。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可在缴费年度的1至9月补缴当年度保费,自补费满2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以下特殊中途参保情形,应按年度标准缴费并从规定时间起享受待遇:

1.学生。我市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入学当年集中缴费期内随所在学校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人员,入学当年已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入学当年度保费,并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内到其他地区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住院治疗标准支付。

2.新生儿。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儿,在出生次年参保且仅缴纳出生次年保费的,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医疗救助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落户人员。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落户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特殊情况。非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人员,补缴当年度保费后,参照上述情形享受待遇。

三、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跨统筹地区参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办法如下:

1.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办理职工医保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人员,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当月(再次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中断缴费的,参照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办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人员,在参保关系转入我市前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切换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当月(再次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在我市参保缴费当月补缴转移接续期间保费的,其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切换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在我市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跨自然年度时,补缴上年度保费的,其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未跨自然年度时,无须补缴,其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参保关系转入我市前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满2年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切换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当月(再次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切换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中途参保有关规定执行。中断缴费期间的保费补缴,按照切换后参保类型的保费补缴规定执行。

(二)统筹区域内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切换。

1.未中断缴费时参保关系的切换。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参职工医保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转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停缴下一年度保费后,于次年1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自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转参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自当年12月起停缴职工医保费,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当月(再次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待遇自动中止;在转换险种当年,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断缴职工医保的,断缴职工医保待遇期间恢复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停缴职工医保当月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自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中断缴费时参保关系的接续。参照跨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重复参保清理及退费

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视为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地区已出现重复参保的,暂停我市医保待遇支付,待按下列规定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后,确定保留我市参保关系的,恢复医保待遇支付,暂停期间的医保待遇予以追溯。

(一)制度内重复参保的清理。

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地区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的,原